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婆婆欠人四萬元錢,帶著利息,已經有五年了,她現在不懂法,家里情況不好,也不準備還了。但她有一棟三層樓,值二十來萬,現寫的是我丈夫弟弟的名字,但我丈夫的弟弟有精神病。請問:如果我婆婆去世了,那欠的錢由誰還?用不用還?我婆婆有一養女,但是她并不知道自己是要的孩子,這種情況下,她有繼承權嗎?如果她和我丈夫的弟弟各得房產的一部分,那債又如何分還呢?如果房子不夠還錢,弟弟有精神病,那是不是就要由我丈夫還錢呢?
滬律網浙江陳女律師回復:
你婆婆所欠的債務在她去世后先從他的遺產里扣除,如果你不繼承遺產則不用償還債務.在你婆婆無遺囑的情況下,要優先解決無行為能力人的撫養問題.如果是有合法收養關系的養女有繼承權。
知識關聯:
《繼承法》對繼承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