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朋友2001年10月因丈夫外遇,經法院判決離婚,她帶著兒子未要一分家產離婚,2002年9月因丈夫還是覺得她好,經朋友說合復婚,并舉辦宴席,請親朋好友參加,在復婚期間已將結婚證明開出,但由于去民政部門幾次辦事人員都不在,后來就一直未領結婚證(2003年3月公安機關發放戶口本為一家人),2004年2月由于丈夫外出車禍身亡,請問她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產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
不能繼承你前夫的遺產,但兒子有權繼承其父親的遺傳;若當初離婚時未分得財產,可以向法院主張。
法律知識拓展:
遺產繼承的方式: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