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我母親今年八十多歲了,有我們兄弟姐妹共四個子女,我母親身體不是很好,平常的生活費以及醫療費等各種花銷大都由我和我大哥二人承擔。最近我和大哥商量想與其他兄弟姐妹訂立一份協議,約定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負擔老人的生活費、醫療費等各項開支,將來老人去世后共同繼承老人的財產,如果任何一方做不到,將來便沒有資格繼承老人的財產。請問這樣的約定有效嗎?能實現我們想要的結果嗎?
律師回復:
如果訂立這樣的約定,該約定部分有效;子女可以針對老人贍養問題訂立協議,約定兄弟姐妹共同負擔等。
但是針對老人財產的繼承問題,并不取決于子女的意愿,僅僅取決于老人的個人意愿。因此,即使你們訂立了這樣的約定,約定共同繼承老人的財產或者約定了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等等,也絲毫影響不了老人對自己私人合法財產的處理。老人可以將自己的私人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國家或集體,老人也可以訂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子女中的一人或幾人繼承。如果老人去世后的遺產應當按照我國《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