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處理?
對此,越秀法院張法官表示,不能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當事人應等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以上法律規定確立了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離婚時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時的處理原則。
《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所繼承的遺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進行分割。
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被繼承人死亡但并未在其死亡后即時分割遺產的情況。如夫妻一方的父親或者母親死亡,但另一方尚健在的情況下,按照中國人的傳統習慣,也出于尊重老人感情考慮,一般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之間一般不會進行遺產分割。此時,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一方請求分割遺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由于遺產尚未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夫妻對于作為遺產的共同財產只是享有期待權,夫妻一方關于分割該部分財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不能在離婚訴訟中進行處理。但在離婚后,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夫妻一方訴請分割原配偶繼承所得部分財產的主張依法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