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紅女士為獨生女,父親在自己年幼時已過世。一直與母親相依為命,母親在自己婚后不久,由于身體原因也過世了。母親過世時留下一套價值600萬的房產。同時母親在世時給張紅女士購買了一份200萬保額的壽險。張紅女士的丈夫由于工作原因長期在外出差,不幸發生意外身故,身故時,留下小兩口新婚時購買的一處價值300萬的房產。夫妻二人長期兩地分居還沒有孩子。張紅女士當時心靈和感情的寄托全都離她而去,精神狀態不是很好,就在此時張紅女士的婆婆把張紅女士告至法庭,要求分配張紅母親和兒子留下的房產,同時要求分配張紅母親留下的保險金額。張紅女士一琢磨平時自己和婆婆的關系尚可,但婆婆一直和小姑子住在一起,狀告自己這件事有可能是小姑子的主意,婆婆要求分配的這些遺產,將來小姑子也是可以分到錢的。
張紅母親過世留下的價值600萬房產,由于沒有特別做出遺囑說明指定張紅女士為唯一繼承人。所以屬于她們小兩口共同繼承的遺產,張紅女士的丈夫對于這套房產有一半的權利。張紅母親之前購買的壽險,根據保險法,保單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保單上明確指定受益人是張紅女士,這屬于張紅女士的個人財產。最后,夫妻二人購置的新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張紅女士的婆婆最終分得張紅母親過世后留下600萬房產的25%,夫妻二人新房的25%,保單屬于張紅女士個人財產不得分配。
通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即便是獨生子女,在遺產繼承中也不是完全獨自一人繼承的。其次,保單受益人的唯一性和指定性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保證了我們的財產可以讓我們最想為之繼承的人確實地拿到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