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夫婦生育三子三女,由于次子不盡贍養義務,兩老人訂立遺囑決定不讓其繼承財產,決定百年后的房屋、家俱全部作價五份平分,房屋作價后,歸幼兒收買。后事由長子及幼兒料理。夫妻哪一方先走,其財產給另一方,倆人百年以后生效。后夫婦分別于1986年及1990年去世,長子于1989年去世。幼子為房產繼承事宜訴至法院。
對于遺產如何分配有兩種意見。一、次子對案涉遺產享有繼承權。朱某死亡后遺產由其妻繼承,由于遺囑繼承人其長子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該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次子依法定繼承就該部分遺產(占案涉遺產的五分之一)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二、次子對案涉遺產沒有繼承權。雖然長子先于其母死亡,但細觀其生前所立遺囑雖沒有明確該部分由誰繼承多少,但是可以其明確排除了二兒子的繼承權。故次子對該部分遺產無權繼承更符合老人的意愿,有更好的社會效果。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雖該觀點有違老人遺愿但是更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因為遺囑繼承部分無法代位繼承,故該部分遺產轉化為法定繼承,由所有適格主體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