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民崔先生照顧病重的叔叔,二人簽署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老人去世后,其所有遺產歸崔先生所有。其叔叔去世后,親生兒子拿來遺囑與崔先生爭遺產,他不知該如何維權。近日,崔先生致電山東李律師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叔叔身體不好,家里又窮,他兒子不務正業,也不管叔叔。我常去看他,照顧他。去年因修建鐵路村里土地被占用,叔叔的地正好在規劃范圍內,分得10萬元征地補償款。叔叔說兒子不爭氣,問我可不可以照顧他直到去世,等他死后遺產都給我。我們一塊到村委簽署一份協議,我扶養照顧叔叔直到去世,叔叔的遺產都給我。今年10月叔叔病重不治去世,等辦完喪事叔叔的10萬元還剩4萬。叔叔的兒子不知從哪里得來消息說我拿了他爸的錢,讓我還錢,說那個協議沒用,他爸死之前立了個遺囑,死后他可繼承2萬塊錢。我和叔叔簽訂的協議真的無效嗎?
山東李律師點評:
法律規定,公民可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案例中,侄子和叔叔簽訂的協議就是遺贈扶養協議,而且侄子也履行了自己給叔叔養老送終的義務,其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繼承法意見》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案例中,侄子與叔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叔叔的所有遺產都由侄子來繼承,其遺囑的內容是遺產中的2萬元由兒子繼承,其遺囑的內容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是相抵觸的,所以遺囑的內容是無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是有效的,叔叔的遺產全部由侄子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