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死亡,獲得的賠償是否應作為死者的遺產來繼承,近親屬之間能否按《繼承法》來繼承財產呢?接下來我們根據案例一起來了解。
兒子因工死亡獲68萬元賠償,結果兒媳只給她7萬元,這讓黃石的孫婆婆想不通,她將兒媳告上法庭。記者昨悉,法院判兒媳再給婆婆3萬元。
孫婆婆的丈夫在2004年去世,其兒子生前是黃石新興管業有限公司的職工,2013年3月27日因工死亡。當月底,家屬與新興管業達成68萬元的賠償協議(其中喪葬費1.3萬余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萬余元,公司獻愛心補助17.5萬余元)。孫婆婆說,兒媳在領到賠償款后,僅給她7萬元,之后不予理睬。在今年,更是將其趕出家。她認為,68萬元賠償款是對兒子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屬自己與兒媳的共有財產,按理她應分得13萬元。
兒媳張某辯稱,丈夫的工傷賠償是50多萬元,自己花去了5.2萬元的喪葬費、還了4萬元的債務和3.3萬元的房貸,僅剩余37.9萬余元。而兒子還不滿兩周歲,還需要撫養,應多分。此外,婆婆享有養老保險等國家政策,且已分得7萬元。
下陸區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工亡補助金不屬于遺產,應當作為死者近親屬的財產共有,喪葬費是用于喪葬支出,無須在近親屬間進行分割,愛心補助金是單位及同事對死者家屬的一種愛心幫助,非死者個人財產,也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和分割,故17.5萬余元愛心款應由張某獲取。扣除張某為丈夫辦喪及還債費用,法院確認剩余37.9萬余元為共有財產,又因未成年孩子需要撫養,法院最終判孫婆婆取得工亡補助金中的10萬元,因已取得7萬元,故張某實際只需支付孫婆婆3萬元。
小編認為,本案中的焦點在于工亡補助金是否屬于遺產?應從下面三方面來判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判斷是否屬于遺產,應以死者死亡的時間點來考量。理論上講,遺產除了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外,還包括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而是因為出現死者死亡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的。從性質上來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一種死因財產,沒有死亡的事實,就不會產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遺產。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能成為民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權利主體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親屬。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學理上采“繼承喪失說”,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規定為物質性損害賠償,是對死者近親屬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損失的賠償。從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該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死者近親屬,而不是死者。
近親屬怎么分割死者的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當因工死亡的工傷職工有數個直系親屬時,可以協議分割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達不成協議的,可平均分割,也可按照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進行分配,對其盡了較多照顧義務的直系親屬,如長期與其共同生活的人,以及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如孤寡老人和孤兒等,予以照顧;但不是遺產,不能按繼承法分割。
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工亡補助金37.9萬元是作為死者近親屬的財產共有,而不能誤解成說68萬元的補償是死者的遺產。工亡補助金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看待,也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