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歲的楊老太去世,而其在去世前經公證處公證立有遺囑一份,對自己去世后的財產給其三名子女進行了分配。沒想到,楊老太去世不久,老人的大兒子周甲及小兒子周乙就將同胞妹妹周丙告上法庭,要求周丙立即按照遺囑支付周甲、周乙兩人繼承款共計10萬元。
據了解,楊老太生前于2013年1月25日經公證處公證立遺囑一份,該遺囑主要內容為:“由于本人年事已高,為了預防房產繼承糾紛,現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按本人意愿,自愿立以下遺囑:一、本人名下有一套住宅樓房坐落于張掖市甘州區某鎮某村樓房一套;二、考慮到女兒周丙支付了購房款10萬元,并照顧我的生活起居,現在明確表示,我死后,上述房產由女兒周丙一人繼承,本人名下如有剩余的征地補償款,大兒子周甲、二兒子周乙各繼承1萬元,再有剩余都由女兒周丙一人繼承;三、女兒周丙繼承上述遺產后,應給付周甲、周乙各5萬元,并負責對我養老送終,周甲、周乙負責我的后事”。2013年12月28日,楊老太去世。今年1月10日,周甲、周乙將妹妹周丙訴訟至甘州區法院,要求周丙立即按照遺囑支付兩人繼承款共10萬元。
對周甲、周乙主張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周丙認為,母親生前患有大小便失禁,一直是由自己照顧,兩個哥哥沒有照顧過;母親去世當天,周丙給大哥周甲銀行存單兩張合計金額60604元,證明楊老太的遺囑上由周丙給付周甲繼承款5萬元,征地補償款1萬元,共計6萬元,已經給付。應給周乙的繼承款5萬元,因某鎮某村還有母親楊老太的征地補償款沒有發放,等發放后就按遺囑給付周乙。該案的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楊老太去世當日,周丙給付周甲銀行存單兩張,共計60604元,對此,周甲稱該款中的45000元用于母親楊老太后事,周丙只認可17000元,周甲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上述主張成立,且對父母養老送終是作為子女最基本的義務,因此,周甲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信。楊老太去世后,周丙拿出楊老太生前征地補償款的剩余部分為楊老太辦理完后事后,所剩余部分仍應是楊老太的遺產,應按照楊老太的遺囑進行分配。但對于周甲為楊老太后事所花的具體費用數額,兄妹陳述不一致。法院參照有關規定,認定楊老太的喪葬費為19566元,該款應從遺產中扣除,因此,60604元存款中,扣除為楊老太后事支出的19566元,剩余41038元仍應視為是楊老太的遺產,應由周丙繼承,該款應視為周丙按照遺囑給付周甲的繼承款。周乙要求周丙支付的繼承款50000元,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于日前作出判決,周丙給付周甲現金8962元;周丙給付周乙現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