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與蔡某育有一兒一女,兒子于1986年與王某結婚。2001年兒子因病去世,王某一直未再婚,與公婆同住,盡心贍養公婆。
2013年兩位老人相繼去世,遺留下一處六間房屋。此時遠嫁的譚某女兒小譚回到譚家,稱其要繼承全部房產,要求王某搬離房屋。兩人為此多次發生爭吵,于是找到平谷區黃松峪鄉調委會,請求調解。
平谷區司法局黃松峪鄉司法所張黎黎表示,根據我國《繼承法》,譚某女兒小譚應當享有繼承權。
而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所以,女兒小譚和兒媳王某均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譚某和蔡某的房產。最后,在鄉調委會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共識,六間房屋由女兒小譚和兒媳王某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