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的女兒為自己買了一份保險金額為15萬元的保險,并指定她的兒子為受益人。在一次春節旅游中,母子二人遭遇車禍不幸死亡。趙女士向女婿提出與其平等繼承15萬元保險金,卻遭到女婿拒絕。趙女士質疑,我沒權繼承保險金嗎?
市平谷區司法局張雪潔: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已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歸受益人享有。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繼承法的規定給付。
趙女士的女兒和外孫在同一車禍中死亡,根據法律規定可推定女兒先死亡,其外孫后死亡。女兒死亡后,保險合同中的受益行為隨即發生,因此這15萬元保險金已屬于趙女士外孫的遺產。依照繼承法規定, 女婿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趙女士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當第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時,趙女士才能繼承。但趙女士作為其女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女兒的遺產(含在家庭財產中所占份額), 趙女士與其女婿有同等的繼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