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XX街道張先生的父親過世。最近,張先生在父親的遺物中發現一張已故父親名字的定期存單。由于家人都不知道密碼,張先生無法取出存款,按照銀行的要求,他來到市公證處申請辦理相關公證。
根據省公證協會下發的《關于簡化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今年8月15日開始生效實施),張先生的4名兄弟姐妹無需共同前往公證處,張先生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委托書后,到公證處申辦公證,當周就能拿到公證書。
市公證處工作人員告訴筆者,以后共同申請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申請人辦理,并提供委托書和身份證件。這就意味著部分繼承人不必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人在異地或者境外的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該繼承人只要提交本人簽署的放棄繼承聲明書(人在異地的需加蓋單位或者居/村委會公章),直接郵寄給市公證處即可。
據了解,小額遺產范圍是指遺產價值不超過人民幣2萬元的銀行存款、養老金、公積金、住房補貼、保險金、補償金、基金、股票、債券及其他可以確定具體數額的有價證券等動產。
公證員表示,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風險主要是當事人可能隱瞞事實、弄虛作假,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對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得按簡化程序辦理:申請人在公證機構有不誠信記錄的;小額遺產的登記或直接保管單位非本地的;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公證,按簡化程序辦理的金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被繼承人就小額遺產留有遺囑或與他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公證員認為繼承關系復雜,不適合按簡化程序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