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兄弟五人,我公公婆婆先后在1992年去世,他們名下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產,因為當時老大、老二、老三、老四都已成家立業另過,只有老五結婚時因沒有其它住房,一直與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因老五沒有其它住處,工資也不高,也就沒有提分割房產的事,此房一直由老五居住,但房產一直在我公婆名下;現在此房要面臨拆遷了,據拆遷辦說拆遷補償款近300萬左右,我老公提出對補償款進行分割,老五說,此房是他個人的,其他兄弟四人無權提出分割,而且已過了20年了,早過訴訟時效了。是不是我老公他們就無權對父母的此房屋遺產進行分割了呢?
高律師: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此條所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而你老公所要分割的房產,并不存在被侵害,只是一直有老五居住,并沒有過戶在老五名下;依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視為共同共有。你公婆去世后,繼承開始,你老公他們兄弟四人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只是看著老五沒有其它地方居住,沒有提出對房產進行分割,但房子的所有權屬于兄弟五人共同共有。在這20多年里,老五也沒有將房子通過非法手段過戶到其名下,所以此房屋一直屬于兄弟五人共同共有,也就不受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所以,你老公他們兄弟四人可以隨時提出對此房產進行分割,如協商不成,可以讓你老公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