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87歲高齡老太在大兒子、大女兒的陪伴下,顫顫巍巍來到電視臺,聲稱小兒子要趕自己出門,為此事煩惱,體重驟降十多斤。
老太生有5個孩子,2個兒子,3個女兒。1982年,老宅動遷,當時老太夫婦、小兒子和大女兒屬于安置對象,分得一大一小兩居室的租賃房。不久,大女兒出嫁,把戶口遷到夫家。8年后,大女兒發現丈夫有外遇,因此離婚回到家中,戶口也隨之遷入。因為二哥一家三口加上老母親居住擁擠,就在附近租了房住下來。去年大女兒的房東要收回房屋,一時找不到合適的住處,便回到母親處與母親同住一屋。這次大女兒回來遭到了小兒子的極力反對,他對妹妹不是打就是罵,還聲稱妹妹沒有權利住在這里。老太見狀批評兒子不該這樣對待妹妹,誰知小兒子振振有詞地說道:這里的房子是我的,我讓你們出去,你們就得出去。這時一家人才醒過神來。趕快到有關部門查詢,得知此處房屋已經轉為產權房,房產證上只有小兒子一個人的名字。
原來,他們動遷的安置房是租賃房。2001年小兒子曾跟父親提出,把租賃房買成產權房,父親考慮到今后房屋繼承的問題,便委托大兒子召集所有的兄弟姐妹征求大家的意見。但每次開會,小兒子總是借故不參加,因此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不久,小兒子找到母親,要母親把房屋租賃證交給他,說是要去辦產證,母親問大家是否同意,小兒子謊稱大家已經同意,母親便把自己的個人印章和房屋租賃證交給他。因為辦產證還需大妹的簽字或個人印章,當小哥跟大妹索要圖章時,大妹稱自己沒有印章。小哥便私刻了大妹的印章,偷偷辦理了產證,房產證上只寫了自己一個人名字。至此,小兒子便認為自己是該房屋的唯一產權人。
為了證實母親所說的事實,我們現場與小兒子電話連線,當小兒子得知大哥、大妹均在現場便不愿意交談而掛斷了電話。我當場指出小兒子當初辦理房產證是有瑕疵的,可以請律師查實實情。根據新物權法的解釋,房產所有權不是以登記名為準,而是要查實房源的來歷。對老太自我保護意識薄弱,過早地處置自己的房產也感到惋惜。然后我給母親和大哥、大妹提三個建議。第一,畢竟是手足兄弟血濃于水,大家坐下來好好協商。首先也要看到小兒子的難處,自己的兒子已經29歲,也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至今沒有婚房。根據現有的政策可以爭取申請廉租房或者經適房,以解決目前的住房困難。第二,將現有的房屋出賣,大家按照應得的份額分配。第三,如果小兒子硬是不配合,不排除用法律的武器維護合法權益。老太連連點頭準備回去好好協商。
律師點評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根據上海市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相關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應當為在住所地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滿18周歲的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職工家庭內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購房人,協商不成的,不辦理購房手續。
在這起糾紛中,老太夫婦、小兒子和大女兒當年都是該房屋的受配人,該房屋購買產權時,老太夫婦和大女兒的戶口都在該房屋中,因此老太夫婦和大女兒均符合購房條件。而顯然小兒子當年購買系爭房屋產權的手續是存在瑕疵的。一方面,他謊稱“大家已經同意”,騙取母親的信任,拿到母親的個人印章和房屋租賃憑證,還私刻了大妹的圖章。另一方面,從糾紛中可以看出,對于系爭房屋購買產權后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當年一家人并未協商一致,而對于產證上只寫了小兒子一個人的名字這件事,作為購房對象的老太夫婦及大女兒更是毫不知情。因此,小兒子將系爭房屋購買成產權房,還將房子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的行為,并未征得其他具有購房資格的同住人的一致同意,侵犯了同住人的權利。老太和大女兒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小兒子與相關公司簽訂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
為了平息家庭紛爭,平衡各方利益,柏阿姨在這次調解中,為受調者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希望本起糾紛中的小兒子能最終醒悟,畢竟,房產財產皆是空,家庭親情最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