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病離世后留下一套房產,前妻小孩與再婚妻子為此爭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房屋繼承糾紛,判決該房屋歸陳某、張某繼承,由陳某、張某向另二位繼承人支付房屋折價款每人10%。
張X與前妻結婚后育有一兒張Y、一女張Z,幾年后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后張X帶著一雙兒女與陳某再婚,兩人婚后又生育一子張某。在與陳某共同生活期間張X利用其工齡及其陳某工齡等優惠,交納房改款后取得一套位于八一大道建筑面積為113.4㎡的房屋,該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張X。2009年張X因病去世,生前并未訂立遺囑。
后陳某與張Y等人因為遺產起了糾紛,并訴至法院。陳某要求取得該房的所有權,而其他繼承人則認為應均分所有房屋份額。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位于南昌市東湖區八一大道的房屋是在陳某與張X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份額屬于陳某的個人財產,另50%份額在張X死亡時屬于張X的遺產。因張X生前未立遺囑,陳某作為張X的配偶與張X三個子女作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該房屋中屬于張X遺產部分均有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張X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張X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鑒于陳某系與張X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張X生病住院期間主要由陳某照顧料理。對張X的遺產,陳某可以適當多分,本案酌定其多分10%的份額。為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