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與李女系夫妻關系,婚生三子張一、張二、張三及一女張四。因工作原因,張一、張二、張四均在外地居住,只有張三一直與父母生活在一起,張三及家人與父母共同居住在父親為承租人的公房內,張三的戶口在該房產內,后父母于1989 年相繼去世。張三一家人一直占有使用該房。后其他兒女得知后,向張三提出異議,要求分割該公房,故形成糾紛。
公房(公有住房、公產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
李律師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產,但這里的“房產”,是指所有權歸死者所有的“私房”。承租的公房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公民對該房屋僅享有因租賃而獲得的使用權,并沒有所有權。而使用權依我國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繼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個人遺產,自然不能繼承。
但在濟南市租賃的公房,可依據濟南市房管局《關于對承租公有住宅申請變更承租人的有關規定》申請變更承租者姓名。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新申請承租人必須是與原承租人同一戶籍、共同居住的其他人,且新申請承租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低于解困標準。2、新申請承租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原承租人單位出具同意更名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居委會開具證明書;4、原承租人出具書面同意書(原承租人死亡的除外);5、原承租房屋無欠租,并交回原《公房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