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明確規定了可供繼承的遺產范圍: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除此外,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可依《繼承法》繼承。
法律規定的上述遺產范圍,我們大致可以把它分為四類:
一、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動產;
②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④公民的合法收入;
⑤公民的儲蓄存款、生活用品;
⑥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二、公民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
②公民的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③公民的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力;
④公民的發明權、發現及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財產權利。
三、公民享有的債權和負擔的債務,它主要包括:
①合同之債中能夠作為遺產轉移的債權、債務。例:甲死亡前欠乙的3萬元和甲死亡前借給丙的2萬元就是可繼承的債權2萬元和債務3萬元;
②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例甲打傷乙所應付的三千元賠償,因甲的死亡該筆賠償金即作為消極遺產由甲的繼承人繼承;
③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債權、債務;
④因無管理之債中的債權、債務。
四、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有價證券中設定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
②公民從事承包經營活動應取得的個人收益;
③復員、轉業軍人持有的資助金、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
④因工傷殘的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人的撫恤費。
《繼承法》規定了下列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①遺產不應包括死者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部分。對于共有財產,應該是先析產,后繼承,即分清哪些是死者的遺產,然后對遺產進行繼承。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當作死者的個人遺產處理,這樣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②遺產不應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已贈給他人的財產,以及租借他人的財產。死者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其所有權自贈與之時起,就已經轉移給了他人,被繼承人隨即喪失了這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因此,不能再把這部分財產作為死者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權,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應當交還給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③遺產不應當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的財產。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的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所有權不發生繼承問題。
目前,農民的宅基地、耕種的自留地、自留山等,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也不得作為遺產處理。
④遺產不應包括被繼承人的某些不可轉讓的人身性質的財產權,例如公民享有的受撫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的權利,以及與工作或一定職務相聯系的經濟待遇。
⑤遺產不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后,有關單位發給其家屬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有關機關對死者家屬所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這種撫恤并不屬于死者本人的財產,而是屬于死者家屬的,所以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⑥遺產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在簽訂時已經明確指定了受益人。被繼承人死亡,其保險金就屬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也不能用來償還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
責任編輯:李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