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序繼承人,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在一定條件下的法定扶養、贍養義務關系。
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合法遺囑指定的(含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聲明放棄,或者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才享有繼承權。
第二順序繼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繼承權時,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一、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特殊規定:
一、 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義務的形成第二順序繼承人;
二、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兄弟姐妹關系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三、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因收養關系成立而不視為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四、 繼兄弟姐妹之間,因撫養關系而形成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關系,但是,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五、 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繼承了遺產,不影響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第二順序繼承權的發生。
責任編輯:李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