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應按如下原則處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并補辦了結婚登記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對男女雙方間的關系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但若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責任編輯:李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