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該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根據《繼承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所謂代為行使,就是一種代理行為,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而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直接規(guī)定的代理人,如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就是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則》規(guī)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必須設置監(jiān)護人,而監(jiān)護人就是被監(jiān)護人當然的法定代理人。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在這方面包含以下的內容:
(1)無行為能力人是否放棄繼承權或者接受遺贈,他本身無權決定,而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來決定;
(2)無行為能力人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的手續(xù)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