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早年喪夫的秦大媽有兩個兒子。在外地工作的大兒子秦某華,甚是孝順,經常寄錢回家和看望母親。與母親生活在一起的小兒子秦某國卻虐待秦大媽,故意讓母親吃冷菜剩飯,看不慣母親體弱多病,也不帶秦大媽到醫院看病;有時還在家里地板上潑灑菜油,讓秦大媽幾次滑倒在地;冬天,秦大媽洗澡時,秦某國常關掉熱水器的天燃氣,使得秦大媽受冷感冒;秦某國多次打罵母親,有一次還把秦大媽左手橈骨打斷。為此,2001年12月,秦大媽和他人聊天時說以后的財產不給小兒子一分錢,還向當地居委會、街道、派出所、婦聯反映了自己受虐待的情況。在有關部門的教育和幫助下,2002年1月,秦某國當著居委會同志的面向母親寫下《悔過書》。后來,秦某國開始轉變,對母親體貼孝敬,經常噓寒問暖,使得秦大媽精神愉快,身體好轉。秦大媽感到非常高興,并明確表示原諒小兒子。2005年12月,秦大媽因遇車禍死亡,留下遺產私房一套。在分割遺產時,大兒子秦某華說弟弟秦某國虐待母親情節嚴重,并被母親取消了繼承權,所以無權繼承遺產。秦某國認為自己已經悔改,得到了母親的寬恕,應當有權繼承遺產。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弟弟秦某國原有虐待母親行為,但后經教育確有悔改并得到母親寬恕,不予確認秦某國喪失繼承權,故判決遺產由秦某華和秦某國共同繼承。
【評析】
本案涉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其繼承權相對喪失的問題。
一、繼承權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根據《繼承法》第7條規定,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
繼承權絕對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永久喪失。即使受害人表示寬恕,也不可逆轉,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比如: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權相對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暫時喪失,若其有悔過表現,且得到被繼承人寬恕,其繼承權可恢復,若無,則喪失繼承權。比如: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二、如何理解“遺棄被繼承人”和“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有能力撫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幼、病殘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即長期不予撫養和照顧。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是指對被繼承人經常和長期的進行肉體、精神折磨、限制人身自由、打罵、強迫進行繁重勞動或不給看病等行為,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三、本案中,秦某國繼承權曾相對喪失,后恢復,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尊老敬老養老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但是,虐待、遺棄老人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在受到社會譴責的同時,也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虐待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第13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從秦某國行為看,其虐待母親,經常打罵母親,甚至將母親左手橈骨打斷,屬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依據法律規定,秦某國喪失了繼承秦大媽遺產的權利。后經有關部門的教育,2001年1月,秦某國認識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并確有悔改的實際行動,后得到母親寬恕。由此,秦某國繼承權的喪失是相對的,悔改后明確得到被繼承人母親的寬恕,繼承權可得到恢復,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所以,小兒子秦某國有權和哥哥秦某華共同繼承母親遺產。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和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