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老漢的老伴于2006年去世,無兒無女,張老漢獨自一人生活。有一個侄子劉某,張老漢與他簽訂一份協議,將房產贈給劉某,同時約定劉某承擔贍養義務,直至張老漢去世為止,然后張老漢將該房產辦理贈與手續給了他。但是,從今年開始,劉某拒絕贍養張老漢,而且占用了該處房產,通過協商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請問張老漢該怎么辦?
【評析】
張老漢與劉某簽訂的是遺贈扶養協議。劉某作為扶養人不履行義務,張老漢作為遺贈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定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該《繼承法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者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所以張老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房屋。
【法律界網站提示】
老人們通過遺贈扶養協議來保障自己的晚年是一種比較正確的做法。但是有時候受贈人拿了房子之后就翻臉不認人了,拒絕贍養,這個時候老人可以撤銷遺贈扶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