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姐夫生前經公證,把一半房產留給張女士姐姐,另一半留給他前妻的兒子,現在起姐夫前妻的兒子起訴張女士姐姐,認為他爸留給張女士姐姐的一半房產有他的一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可以以立公證遺囑來分配自己財產死后的歸屬,但是前提是必須是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張女士姐夫以公證遺囑的形式處分的房產,如果是他的個人財產,那么給張女士姐后,他兒子無權主張;但如果是他跟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分給張女士姐,前妻的兒子還是可以主張的。
張女士姐夫生前經公證,把一半房產留給張女士姐姐,另一半留給他前妻的兒子,現在起姐夫前妻的兒子起訴張女士姐姐,認為他爸留給張女士姐姐的一半房產有他的一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可以以立公證遺囑來分配自己財產死后的歸屬,但是前提是必須是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張女士姐夫以公證遺囑的形式處分的房產,如果是他的個人財產,那么給張女士姐后,他兒子無權主張;但如果是他跟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分給張女士姐,前妻的兒子還是可以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