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誰是真正適格的代書人和見證人:
《繼承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到,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和代書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實踐中,由于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范圍明確容易界定,存在爭議的往往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到底哪些人可能會被認定存在利害關系呢?首先,近親屬應劃入排除的范圍。生活中,老人請人代書遺囑往往會找自己比較信任的親戚,例如,自己的親姐姐、弟弟等。因為這些人與繼承人關系往往密切,很有可能會被認定存在利害關系而導致遺囑無效。其次,與繼承人有關的債權債務人也應劃入排除的范圍。因為存在金錢上的利益關系,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代書遺囑需要注意的事宜有二點:
一是,如當事人選擇采用訂立分家協議的方式來處分家庭財產,最好由涉及遺產的被繼承人本人書寫該協議。如果被繼承人不識字或是其它客觀原因不能親筆書寫,就涉及遺產部分應起草合乎法律要求的單獨遺囑,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是,如果選擇代書遺囑這種形式,最好的見證人和代書人是旁邊的鄰居和單位關系要好的同事,因為這些人既熟知家庭情況,又不存在親屬關系,所立的代書遺囑效力較高。記得,繼承人是不需要在遺囑上簽字的,但被繼承人與見證人、代書人必須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