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不簽字,代書遺囑無效
蘇某的老伴已過世多年,2014年10月,蘇某也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海淀區的一套房屋。辦理完老人的后事,蘇某的小女兒蘇曉夢想起父親生前曾留給自己一份遺囑,要把房屋留給她。由于哥哥蘇曉軍也已經去世,蘇曉夢拿著父親生前的遺囑找到嫂子韓莉和侄子蘇瑞,想要繼承房屋。韓莉和蘇瑞稱,從沒聽老人說立過遺囑,認為蘇曉軍已經先去世了,所以房屋應該由蘇瑞和蘇曉夢共同繼承。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訟到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后發現,蘇曉夢提交的代書遺囑上落款處雖然按有蘇某的手印,但是卻缺少蘇某的簽字。蘇曉夢稱自己的父親身體不好,所以就沒有簽字。最后,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未確認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均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訴訟中,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因此不僅需要提交代書遺囑,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
【法官提示】:
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可以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例材料或診斷證明。
▶近親屬做代書人,代書遺囑無效
韓某與趙某系夫妻,兩位老人在2014年相繼去世,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三個子女。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稱父母曾經委托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唯一的孫子韓琦。韓小蓮卻對遺囑提出質疑。各方就此產生爭議,韓琦以自己的父親韓小華和兩個姑姑韓小蓮、韓小麗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韓某與趙某的遺產。法院審理過程中,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遺愿,由韓琦繼承遺產。然而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為韓小麗本人,見證人是韓小麗的配偶胡某。韓小蓮認為該代書遺囑無效。最后,該案經過法院調解,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該案例中,韓小麗及其配偶胡某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韓小麗幫助父母訂立的代書遺囑實際也是無效的。
【法官提示】:
訂立代書遺囑時,見證人最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比如居委會、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文化素養,另一方面,這些人員相對比較中立,而盡量不要選擇朋友、親屬、鄰居等。
▶見證人未參與立遺囑全過程,代書遺囑無效
2013年底,陳大爺去世了。陳大爺的三個子女找到陳大爺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繼承父親的房產。于某則拿出一份代書遺囑,稱陳大爺已經決定百年之后將房子繼續留給她。陳大爺的三個子女則認為父親不可能將房子留給于某一人,雙方就此產生矛盾。后于某將陳大爺的三個子女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由其一人繼承陳大爺的遺產。陳大爺的三個子女對代書遺囑提出質疑,于某則提供代書遺囑的兩位見證人劉某、洪某作為證人,證明代書遺囑的真實有效。庭審中,證人劉某詳細陳述了其作為代書人,幫助陳大爺訂立遺囑的經過。而證人洪某卻對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詢問下,洪某說,當時他去外面抽煙了,陳大爺和劉某說什么沒有聽清,等他抽煙回來,劉某已經起草完代書遺囑的內容,陳大爺和劉某都已經簽字,自己就在旁邊也簽了名字。法官又問洪某代書遺囑的具體內容,洪某說,自己也沒仔細看,記不太清了。最終,法院認為洪某并沒有參與立遺囑全過程,同時,對代書遺囑的內容也不清楚,因此,該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法官釋法】:
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兩位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通常會對見證人進行詢問,以了解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和情況。如果見證人沒有參與訂立代書遺囑的全過程,或者無法清楚表述訂立代書遺囑的經過、遺囑的具體內容等,則很難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提示】:
一方面,選擇見證人的時候盡量選擇思維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質、有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很多老年人選擇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為見證人,然而這些人員年齡較大,有一些已經無法清晰表達,甚至先于立遺囑人去世,因此并不適合作為見證人。另一方面,在訂立代書遺囑時,應告知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后果,如果日后產生爭議,可能需要見證人說明代書遺囑的內容及具體訂立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