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娭毑有4個子女,但她覺得三女兒最孝順,想把名下的房產給三女兒繼承。由于老人不會寫字,15年前,她請公證處的公證員代寫遺囑。然而,老人去世后,因遺囑公證書存在多處瑕疵,三個沒有獲得房產繼承權的子女鬧上法院,要求撤銷遺囑,并要求公證處賠償23萬余元。
這份遺囑是否還有效?房子到底歸誰繼承?
■案情
母親請公證員代寫遺囑,將房產留給三女兒
天元區的濱娭毑有三個女兒一個兒子,丈夫離世后,她因征地拆遷獲得了一套天元區68平方米的房屋補償。
遺囑的公證時間為2000年7月,內容為:“我丈夫羅某于1992年去世,我家因為征地拆遷于1996年補償了房屋一套給我住。我有三個女兒一個兒子,其中兩個女兒嫁到外地去了,兒子不盡贍養義務還經常罵我,現在主要是三女羅XX照顧我的生活。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現我特立遺囑如下:我所擁有的上述房屋在我百年之后全部所有權由我的三女兒一人繼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遺囑人:賓X,代書人:劉X,見證人:趙X”。公證員喻某、劉某對上述遺囑進行了現場公證。
遺囑出現多處瑕疵,其他三個子女要求撤銷
2013年,濱娭毑去世了,4位子女因這套房屋展開了一場激烈的家庭內戰:先是三女兒拿著《遺囑公證書》訴至法庭,要求主張繼承權。之后,另外三個沒有繼承權的子女也訴至法庭,要求撤銷遺囑,并要求公證處賠償23萬余元。
濱娭毑的兒子和大女兒、二女兒認為,這份遺囑在真實性方面十分可疑,他們提出了以下疑點——
1.母親的姓“濱”被錯寫成了“賓”,出生日期也未詳細記錄;
2.母親立遺囑時,并未向公證處提交房產的相關產權證明;
3.公證處辦理公證的人與遺囑人談話時未錄音或者錄像;
4.遺囑上的指紋與母親此前某聲明書上的指紋不一致等。
三人認為,公證處在辦理程序及公證書內容真實性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和過錯,導致他們喪失對房屋的法定繼承權,便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遺囑公證書,并且要求公證處賠償他們23.12萬元的經濟損失。
■庭審
在本起案件中,遺囑公證書是否能撤銷、遺囑是否有效、公證處是否要賠償是庭審的三大焦點。
焦點1:遺囑公證書是否能撤銷?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的規定,三原告請求撤銷公證的要求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建議三原告向公證處申請復查。
三原告向公證處申請復查后,公證處復查決定書為:維持原遺囑公證書。
焦點2:遺囑是否有效?
關于被告公證員代書的遺囑,雖然將遺囑人的姓寫錯,出生日期也未詳細記錄,但遺囑公證書上濱娭毑的出生年月、住址、家庭成員均與實際情況相符,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亦與實際相符。
三原告否認手印的真實性,并提交母親在民政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中的手印進行比對,因無法確定兩個手印為同一手指的手印,故無法進行比對。
三原告無法提供其他證據推翻遺囑的效力,且在此前的繼承訴訟案中已認定了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該公證遺囑雖有瑕疵和錯誤,但并沒有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的遺囑。
焦點3:公證處是否要賠償?
法院認為,濱娭毑的三女兒通過訴訟程序取得房屋繼承權,而不是直接依據《遺囑公證書》取得該房屋的產權。雖然被告在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違反了《遺囑公證細則》與《公證程序規則》的多條規定,具有過錯,但該過錯并不是導致三原告喪失對房屋法定繼承權的原因,故對于三原告要求公證處賠償其因喪失房屋法定繼承權而導致的損失,不予支持。
■判決:房子由三女兒繼承
經過天元區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法院查明,在這起公證損害責任糾紛案中,公證處在公證程序中確實存在瑕疵和錯誤,違反了《公證程序規則》及《遺囑公證細則》。同時,法院認為,濱娭毑不會寫字,該遺囑是請公證員劉某代寫的,但遺囑上有遺囑人的手印,有非利害關系人趙某的見證,并由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在調取的公證檔案中有遺囑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公證時與遺囑人的談話筆錄,可以認定該遺囑系濱娭毑的真實意思表示。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濱娭毑另外三個子女的訴訟請求,房子還是由濱娭毑的三女兒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