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于年輕人,許多老人往往因為文化程度或身體狀況的原因,在立遺囑時會找人代寫,或請人請人幫忙打印。但是許多老人并不知道,由他人代寫,有著更為嚴格的生效條件,不但要求內容明確和形式具體合法,還要求至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因此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所立遺囑無效。
近日,家住湖溪鎮的董某就拿了一份遺囑到鎮司法所詢問遺囑是否有效,工作人員在詢問后得知,董某有兩個姐妹,父親于去年去世9月份過世,過世前父親基本由董某和妻子照顧,遺囑中寫到過世后安徽老家的房子三間全部歸董某繼承,但是現在董某的兩個姐妹卻認為,董父的遺囑不是自己親自書寫,所以是沒有效力的,于是想問問工作人員,該遺囑是否有效?
司法所工作人員認為,除了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合法外,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更為嚴格。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完成即可生效不同,代書遺囑不僅需要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寫日期,還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他們見證代書遺囑的形成過程。如果沒有見證人,僅有立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很容易偽造,真實性也就無法保證。缺乏見證這一形式要件,代書遺囑就是無效的。董某手持的遺囑雖系他人打印,但遺囑上有兩位見證人的簽名、手印及日期,應該是真實有效的。
而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此處“在場見證”。也就是說,見證人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在立遺囑現場,二是親自見證了遺囑形成過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則,雖然在遺囑的見證人處簽了字,也不是遺囑見證人。)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代書遺囑與其他遺囑的區別就在于遺囑的正文不是由本人,而是由別人書寫,代寫的文字也可能與立遺囑人的原話會有差別,代寫的過程有可能會曲解立遺囑人的本意,唯有代書人才能更準確的還原當時立遺囑的真實情況,因此代書人必須在立遺囑的現場,并且其身份應當確定和適格,否則可能導致代書遺囑的無效。
董某手持的代書遺囑,只要其見證人是能夠保持中立,不影響立遺囑人的獨立意思的見證人。與繼承人是無利害關系的,那么該遺囑真實性和客觀性就可以得到保證,所立遺囑系有效的。
最后,專業人士還想提醒廣大群眾,如果確應其他原因需要找人代書遺囑的,在代書遺囑時必須做到:要有不少于兩位的見證人,見證人必須在場見證,該兩位見證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非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有利害關系人;由一人代書,代書人最好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并且最好是見證人之一;代書遺囑寫完后,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簽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條件,最好現場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