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代書遺囑應當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見證人的見證必須是全程見證、同時見證。即見證人必須從始至終一直在場,并且同時在場,不能先后見證。
三、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四、見證人不能是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比如親戚、朋友、債權人、債務人等。
五、代書遺囑必須由見證人之一代書,最好采用親筆書寫,不要采用電腦打印的方式。
六、立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字,最好簽字后再摁自己的指印。
七、代書遺囑應當注明日期。
八、代書遺囑形式一般適用于遺囑人不會用文字表達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親筆書寫遺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