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一般都會經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辦理房地產所有人變更登記手續這樣的流程。但是如果僅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未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這樣的的房屋買賣行為還有效嗎?
【案情】
2007年8月15日李某與黃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李某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黃某,價格為70萬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內容。合同簽訂后,黃某將7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了李某,李某也將房屋交付給黃某使用,但由于種種原因,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
2015年3月,黃某向李某提出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由于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火爆,房價暴漲,當年的房屋現在的市場價已達到400多萬元,李某遂要求黃某再付100萬元,黃某同意。
李某認為雙方尚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買賣行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無效。為此,李某將黃某告上法院,要求黃某將房屋退回。
【分析】
一般來說《房屋買賣合同》在雙方簽訂后成立,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那么,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是否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呢?
房地產權屬登記指的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地產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房地產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從而依法確認房地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從中可知,法律并沒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
據此,上海房產律師認為當事人進行房地產轉讓,應當依照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但辦理權屬登記確并非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生效的要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判決】
法院審理上述案件后認為李某與黃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自成立時起已經生效,雖未辦過戶登記手續,但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為此,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結束語】
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后,對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如房價、交款時間等達成了合意,簽署之后,該房屋買賣合同即告成立,雙方都應當根據合同約定來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當一方拒絕辦理過戶手續時,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