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81年,張某與王某再婚。再婚前,張某有一子四女,分別為張甲、張乙、張丙、張丁、張戌;王某有一子一女,分別為王甲、王乙。張某與王某再婚時,僅王乙15歲,未成年,其余子女均已成年。
再婚后,張某、王某共購買了兩套房屋,一套登記在王某名下,建筑面積為56平方米(以下簡稱1號房);一套登記在張某名下,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以下簡稱2號房)。2004年,王某因病去世,未留遺囑。
關于1號房:2006年,王甲將王乙、張某訴至區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該套房屋,王乙、張某分別書面聲明確認該套房屋歸王甲所有。遂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該房屋歸王甲所有。現該房屋由王甲居住。
關于2號房:該房屋為本案訴爭遺產。2008年6月。張某因病去世。去世前。張某于2007年6月立有書面遺囑一份,主要內容為:2號房由張乙與張丙繼承。剩余喪葬費和撫恤金平均分為6份,分別由張甲、張丁、張戊、王甲、王乙與其弟妹共同繼承。由于張某為部隊離休干部,故該份遺囑的證明人為總參某部某干休所所長李桌及干事趙某,二人均在遺囑上手寫簽名,張某也手寫簽名并按手印。
2009年6月,王甲、王乙訴至某區法院,要求確認該書面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依法分割遺產。庭審中,王甲、王乙、張甲、張丁對該遺囑的效力提出異議。認為張某當時視力很差,無法書寫遺囑。且該遺囑注明日期為打印,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后該案訴訟中,總參某部某干休所以單位名義出具了一份了“關于張某遺囑的情況說明”,該說明經過法庭質證,顯示內容為:2007年6月初,張某自己先在家起草了一份遺囑。讓龐某拿到所里打印,第二天打印完后將原件和打印件一并交給張某,張某看后表示同意。2007年6月21日,張某叫所長李某和干事趙某到其家中,趙某又將遺囑念了一遍,張某認可,然后3人簽字。
另某區法院查明,張某還有存款、撫恤金46萬余元。
[原審裁判情況]
一審判決認為,張某和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死亡后,依法發生繼承,張某、王甲和王乙依法對王某名下的財產享有繼承權,張某的五子女當時均已成年,對王某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張某、王甲、王乙系王某的遺產繼承人,現王某名下的1號房,經法院調解已經歸王甲所有,法院不持異議。張某生前訂立遺囑,但該文既不是自書形式也不是代書形式,其形式不符合代書或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該書面文字不具有遺囑效力,法院對張某的遺囑效力不能采信,張某生前財產應按法定繼承繼承。現2號房現值不詳,各繼承人均不申請評估,故法院按照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依法分割,王甲在王某與張某再婚時已經成年,故對張某的遺產沒有繼承權,考慮到張某生前張乙和張丙照顧較多,在分割張某撫恤金和存款等動產遺產時,應適當多分。遂將2號房確認由王乙繼承分割房屋價值的5/18,王甲繼承分割房屋價值的1/6,張甲、張乙、張丙、張丁、張戌各繼承分割時房屋價值的1/9。
二審判決認為,1號房已經法院調解歸王甲所有,法院不再處理。本案王某、張某的遺產應當確定為2號房及張某遺留的存款、撫恤金等動產遺產。訴訟中。張乙、張丙主張本案涉及的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為此提供了遺囑一份。針對遺囑的效力問題,我國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顯然張某所立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問題?因代書遺囑應當全面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一般表現為對立遺囑人口述的意思的現實記錄。以體現立遺囑人意思的客觀完整性。而本案中張某所立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原審法院未認定張某所立遺囑有效并無不當。原判對遺囑效力的認定及對遺產的處理原則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張乙、張丙不服二審判決,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院裁定駁回張乙、張丙的再審申請,后張乙、張丙又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
[案件處理結果]
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法律對遺囑形式要件的要求是為了保證遺囑內容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張某所立遺囑符合其真實意思表示,終審判決對張某所立遺囑不予確認,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所立遺囑處分了全部財產,遺囑內容部分有效,終審判決錯誤認定了遺囑效力,侵害了張乙、張丙依遺囑繼承相應份額的權利,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款、第2條第6項之規定,依法向某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張某所立遺囑是否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進而確認該遺囑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張某所立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該遺囑無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張某所留遺產,也即與本案的二審判決所持觀點相同。具體理由在于:本案代書遺囑并非立遺囑人口述,且并非對口述遺囑內容的現場記錄,而是事后采取的電腦打印方式。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構成要件,該代書遺囑理應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張某所立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該遺囑部分內容有效,部分內容無效,也即不同意本案的二審判決所持觀點,認為本案符合檢察機關支持監督申請的條件,應當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