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前一個月立有一份遺囑。當時他生病住院,能看文字、能聽清人講話,思維正常,但不能寫字。于是,他讓兩個鄰居作為見證人,請其中一個人代書,立了一份代書遺囑,父親在遺囑上按了兩個手印,由代書人代簽了名字。請問,這份代書的遺囑有效嗎?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該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及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如果見證人符合法定條件,有證據證明父親立遺囑時及其后存在不能書寫簽名的情況,那么這份遺囑應該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