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已年近80,體弱多病,為了使我去世后,子女不要在繼承遺產方面發生糾紛,我想就遺產分配問題立下遺囑,但又怕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失去效力。請問,什么樣的遺囑無效?我立的遺囑應由誰執行?
評析: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和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下列遺囑無效:(一)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二)遺囑沒有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是受協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三)偽造的遺囑無效;(四)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無效;(五)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的,能夠用書面或錄音方式立遺囑,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另外,遺囑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囑應當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需要有人執行。在一般情況下,遺囑執行人是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也可以指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來執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單位的同事、有關組織等。如果立遺囑人遺囑中沒有指定執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執行,所有繼承人都有權參加執行。在執行中,他們的地位和權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繼承人都不能執行,可請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執行。不管誰執行,都必須按遺囑人的意見執行遺囑。否則,遺囑繼承人和遺囑受贈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撤免執行人。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