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導致代書遺囑形式上無效或效力具有爭議的原因有:
1、遺囑上未注明年月日。任何法律性質的文書都應該具有日期,而且在存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的日期往往是確定哪份遺囑才是有效遺囑的依據。因此,在代書遺囑時不僅在最后的落款處需要署名遺囑日期,而且在遺囑的正文內容中,最好也明確“某某于X年X月X日立下本遺囑”的字句,且該日期與落款如期保持一致。
2、見證人不合格。例如見證人曾患有精神疾病且在發病期時對代書遺囑進行了見證,或者見證人是遺囑繼承人的親屬、朋友、老鄉等。因此對代書遺囑進行見證的人,最好是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具有一定社會身份的成年人,且與遺囑繼承人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3、立遺囑人未簽名。雖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書并見證,立遺囑人無需自己書寫,但是對代書遺囑,立遺囑人需要對該遺囑內容予以簽字確認。但有的立遺囑人,因是文盲或半文盲,不會書寫自己的名字,但這種情況下,不可由他人代為簽字,讓其在簽字處按手印。有效的解決辦法是,讓其勉強寫出自己的名字,讓其在自己書寫的名字上按手印,同時對該過程進行錄像加強證據效力。
4、見證人只有一人或只有一個見證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有的代書遺囑,只有一個見證人,或雖然有兩個見證人,但是在遺囑上只有一個見證人簽名,這是明顯的違反繼承法規定的,因此要絕對避免此種情況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