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4、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然后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事宜。
5、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托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
6、經公證證明后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應向房地產管理機關說明理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視情況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