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死亡,生前房產引發一場繼承波瀾,日前,海勃灣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繼承糾紛案。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徐某分別為被繼承人徐某某1的母親和父親。被告張某某與被繼承人徐某某1系夫妻關系,于1994年11月結婚。被告徐某某2為被告張某某與被繼承人徐某某1的女兒、原告張某和徐某的孫女。2005年9月被告徐某某1從本單位購買了位于海勃灣區某小區面積為83.6平方米房屋一處,該房屋屬于本單位的福利房。2008年9月27日,被繼承人徐某某1因意外去世,原告與被告就該房屋的權屬發生爭議。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2008年9月27日被繼承人徐某某1去世,繼承開始。本案爭議的房屋為被告張某某與被繼承人徐某某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共同財產,因此該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份額屬于張某某所有。此房屋是被繼承人徐某某1從本單位購買的,屬于福利住房,不具備市場流通條件,無法按市場價折算。在遺產分配開始前應先扣除配偶張某某所有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為被繼承人徐某某1的遺產。因為原告張某、徐某和被告張某某、徐某某2分別為被繼承人的母親、父親、配偶和女兒,均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二原告和二被告應該均等的分割被繼承人徐某某1的遺產(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即每人分得四分之一的遺產(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為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法院建議等該房屋可以在市場上流通時再進行市場折價后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該案中的房屋由原告張某、徐某和被告張某某、徐某某2共有,其中原告張某占有八分之一,原告徐某占有八分之一,被告張某某占有八分之五,被告徐某某2占有八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