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女士與老公結婚十幾年了。前年,付女士父母親先后去世,遺產為一套房子,唯一的姐姐在國外,表示因父母平時都是付女士照顧,愿意放棄繼承,并寫了放棄繼承聲明且進行了公證。不久前此房產已過戶到付女士個人名下。現在付女士夫妻因感情不合想離婚,老公提出要分割她繼承的這套房子。請問這套房子是付女士繼承娘家的財產,她的老公有權要求分割嗎?
條例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本案中,付女士繼承的房產已過戶到其名下,故其所繼承的遺產繼承手續已經完成。如果遺囑中沒有明確說明該房產由付女士一人單獨繼承的,付女士的丈夫是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