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蘇女士和母親繼承父親去世時留下的一套房產,蘇女士考慮到母親孤身一人無依靠,因此父親去世后蘇女士一直沒辦理房產的變更手續。現蘇女士要與丈夫離婚了,丈夫能分割岳父留下的房產嗎?
蘇女士的父親蘇老先生于2003年12月去世時遺留房產一套。該房產是蘇老先生在與喬大娘再婚前購買的。蘇老先生除了女兒蘇女士和再婚妻子喬大娘外沒有其他繼承人。老先生去世時未留遺囑。考慮到喬大娘孤身一人無親無故,蘇女士在父親去世后一直沒有辦理該房產的更名手續。
2006年1月,蘇女士與丈夫蔡先生因感情不和,雙方欲結束5年的婚姻。在協商分割財產時,蔡先生提出蘇老先生遺留的房產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蘇女士則認為房產證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的繼承權已過了訴訟時效,故不同意蔡先生的要求。由于雙方協商未果,離婚事宜一拖再拖。
問:蔡先生可否通過離婚訴訟分割該套房產?
律師評析:
從實體上來說,該套房產是蘇老先生再婚前購買的,故屬于其個人婚前財產。在蘇老先生去世后,該套房產應全部作為其個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在蘇老先生沒有設立遺囑的情況下,蘇女士和喬大娘應按法定繼承各享有一半的房產份額。由于蘇女士的房產份額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故在蘇女士離婚時,該部分房產份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從程序上來說,由于遺產尚未分割,因此蔡先生希望通過離婚訴訟分割該房產的想法是不能實現的。蔡先生必須首先督促蘇女士或喬大娘分割遺產。在取得遺產的分割證明后,蔡先生才能通過離婚訴訟解決蘇女士已繼承房產的二次分割問題。至于蘇女士所說的其繼承權已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是站不住腳的。繼承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是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繼承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開始。在喬大娘并沒有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情況下,不能認為蘇女士的繼承權受到了侵害,故不應從蘇老先生死亡之日計算蘇女士繼承權的訴訟時效。
律師提醒:尚未實際繼承的房產是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此時的房產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即財產繼承的法律關系和財產夫妻共有的法律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必須通過房產的兩次分割才能解決。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能以已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為準。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應在離婚訴訟之前的繼承關系中分得遺產的問題,則由于該問題不屬于離婚訴訟的標的范圍,故不可能在離婚訴訟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來解決。如果離婚訴訟已經開始,則需要離婚訴訟中的一方在離婚訴訟審結之前,另行提起一個繼承之訴。此種情況下,由于離婚訴訟必須以該繼承遺產之訴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法院會裁定中止離婚訴訟。當然,根據具體案情,如果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訴訟,也會就財產分割以外的、事實已經清楚的離婚訴訟請求部分先行判決,這樣做也是比較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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