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遺囑 我死后房產中屬于我的那部分,即房產的1/2由女兒陳玉繼承 第二份遺囑 該房由孫子陳剛一人獨自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均不繼承 2001年10月初,遼寧沈陽的王老太太因病去世。王老太太后事還沒有料理完,她的5個兒女就因王老太太留下來的一處房子吵得不可開交。
第一份遺囑
我死后房產中屬于我的那部分,即房產的1/2由女兒陳玉繼承
第二份遺囑
該房由孫子陳剛一人獨自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均不繼承
2001年10月初,遼寧沈陽的王老太太因病去世。王老太太后事還沒有料理完,她的5個兒女就因王老太太留下來的一處房子吵得不可開交。王老太太生前曾先后立過兩次遺囑,一次把房子的一半給了女兒陳玉,另一次把房子全部留給了孫子陳剛。5個兒女中有的說房子應該歸陳玉,有的說應該給陳剛。雙方各執己見,最后鬧上了法庭。
一立遺囑:房產的1/2由女兒繼承
王老太太的丈夫陳某退休前,單位曾分給他一套約50平方米的兩居室公有住房,承租人為陳某。陳某于1997年4月因病去世,幾個月后陳某原單位決定把以前出租的公有住房以優惠的價格賣給職工及職工家屬,王老太太拿出了全部積蓄買下了房子。陳某生前和王老太太感情非常好,王老太太為了紀念老伴兒,就在和單位簽訂出售住房協議書上的“產權人”一欄填上了陳某的名字。
王老太太的大女兒叫陳玉(化名),沒有固定工作,自己也沒有房子,一直與王老太太同住。看著女兒人到中年事業無成,也沒有個住處,王老太太想自己年歲大了,萬一有個三長兩短,總要給女兒留個安身之所,所以在2000年12月立了一份遺囑并作了公證,王老太太在遺囑上寫明:“我與老伴兒陳某有私房一間,我死后房產中屬于我的那部分即房產的1/2由女兒陳玉繼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立遺囑:房產歸孫子獨自繼承
王老太太因為身體不好身邊需要人照顧。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陳玉對母親王老太太的照顧卻越來越不細心,后來甚至連飯都不按時做了。王老太太非常寒心,覺得這個女兒白養了。期間上中學的孫子陳剛(化名)不時過來噓寒問暖,給了老人很多慰藉。2001年7月底,王老太太決定重新立遺囑,老人請了沈陽市皇姑區某法律服務所的兩名律師來代書遺囑并作為見證人,遺囑內容為:“我有私房一處,該房由孫子陳剛一人獨自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均不繼承。”王老太太經過核對內容無誤后,在遺囑上親筆簽名并按了手印。陳玉知道母親更改了遺囑后十分生氣,多次吵鬧要母親改回來,但老太太不為所動,同年10月,王老太太病逝。陳玉堅決不肯把房子讓給侄子陳剛,于是就發生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2002年12月3日,沈陽市第二公證處作出了關于撤銷(2000)沈證民字第04567號公證書(即第一份公證遺囑)的決定。
法院判決:孫子只得房產的7/12
之后,陳剛把姑姑陳玉告上了法庭。
2004年12月底,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告陳剛訴稱,祖母生前立遺囑,將其私房贈與自己,要求法院認定遺囑有效,并繼承遺囑中所贈與的房屋。
經過審理,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認為,陳玉向法庭提供的公證遺囑,沈陽市第二公證處已經作出撤銷決定,已不具備公證效力。陳剛向法庭提供的2001年7月的代書遺囑,其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這份遺囑是在陳玉提供的遺囑之后所簽,故遺囑合法有效。陳某和王老太太共有5名合法繼承人,這處房子屬于兩位老人生前的共同財產,法院近日判決陳剛受贈王老太太所占有房產的7/12的份額。
法律解讀:孫子因何只得房產的7/12
本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王老太太的房子是在老伴兒死后買的,為什么產權不歸王老太太獨有?法院既然已經認定陳剛所持有的遺囑有效,為什么才判給他7/12的份額呢?對此,有關律師作了詳細解讀。
王老太太在丈夫陳某死后以丈夫的名義與其原單位簽訂購買共有住房的協議書,該房的產權人已經變更為陳某,房屋產權性質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兩位老人共有5名合法繼承人,故該房產權在陳某去世后,王老太太占有7/12的份額,王老太太雖然在遺囑(遺贈)中確定房子由孫子陳剛一人繼承,但其行為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故此,陳剛只能接受祖母所有的7/12份額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