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 秋 志 仁 房屋,對許多人來說要花費大半生的積蓄,也是人死后的主要遺產。近年來在繼承案件中,以房地產繼承糾紛為多,要占繼承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且有只增不減的趨勢。糾紛的發生主要是因為人們在房地產繼承中有一些錯誤認識。 認為繼子女與養子女 具有相同的房產
鳳 秋 志 仁
房屋,對許多人來說要花費大半生的積蓄,也是人死后的主要遺產。近年來在繼承案件中,以房地產繼承糾紛為多,要占繼承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且有只增不減的趨勢。糾紛的發生主要是因為人們在房地產繼承中有一些錯誤認識。
認為繼子女與養子女 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張利三歲母親病故,父親張鳴服刑,張利被送與鄰居田放收養。張利的父親張鳴刑滿后與喪夫攜女的于美結婚,三十年后張鳴病逝,張鳴送給田放收養的、現已成人的張利,要求與張鳴的繼女——于美的親生女兒于曉燕以同等身份,繼承張鳴的價值60萬元的房產。于曉燕不同意因此發生糾紛,張利訴訟到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所以說,如果張利對生父母扶養較多,也只能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房產,不具有與于曉燕相等同的繼承權。據此,張利的主張沒得到法院的支持。
認為同居多年 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許浩、柳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已共同生活多年,許浩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香認為她與許浩同居時間長且已生兒育女,雖沒登記也應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應與許浩的父母等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許浩的房屋等財產。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條例發布后以夫妻名義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柳香若在許浩遺產的處理中得到一些遺產,也只能是基于這種互助權而不是繼承權。柳香的要求理所當然地被法院駁回。
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田添、韓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田添繼承了其父田棟的一筆房產。對這一房產,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韓進、田添離婚,韓進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田添拿出了其父田棟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這份遺產由田添繼承。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田添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韓進、田添離婚,韓進對田添這筆個人的財產無權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其為無權主張,沒能得到法院的認可。
認為婚后買房, 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 即誰的個人財產
林愛民、張國花是一對夫妻。不久,林愛民病逝。林愛民生前與張國花用共同收入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有林愛民一個人的名字。聽說張國花要帶子改嫁,林愛民的父母以房證只登有林愛民一人的名字為由,要求按林愛民的個人財產繼承該房。
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林愛民的父母拿不出該房屬于林愛民個人財產的依據,此房盡管房產證上只屬林愛民一個人的名字,也應認定為其為林愛民與張國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愛民父母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持,故法院不支持他們的主張。
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 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劉樂喪偶后與張藍結婚,結婚時劉樂通過書面形式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贈與了張藍,并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不久劉樂病逝,劉樂的子女拿出了劉樂的遺囑,要求按劉樂的遺囑繼承這份房產。
按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劉樂的房屋所有權已依法轉移,劉樂立囑處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財產,劉樂的子女就是拿劉樂的遺囑也不能對該房產行使繼承權。
認為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產, 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也屬 生存一方所有
張望所持的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王勇和她二人的名字。不久前,王勇去世了。張望想把她和王勇名下的房產以個人名義賣掉,但是,在過戶的時候遇到了麻煩。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四條、城市房地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準,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把多人共有的房屋當成 一個人的遺產
張昌成年后與父親張開、繼母劉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了五間平房。父親張開病故,張昌以繼承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該五間平房應為張昌和張昌之父張開、張昌的繼母劉棋共有。張昌父親張開去世,張昌只能繼承應繼承的其父張開的遺留房產份額,張昌的繼母不但屬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而且與張昌對張昌父親張開的房屋都有繼承權,張昌的繼母劉棋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這樣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張昌不分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把家庭共有財產當作其父個人財產予以繼承,無疑是對繼母劉棋財產權利的侵犯。
把對共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 遺產繼承權
李和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和病逝,李和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與李和的單位發生了糾紛。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承租人不能將承租房屋當遺產繼承。不論承租時間多久,都不能因此改變承租房屋的權屬。李和之子要求繼承李和承租的房屋于法無據。
不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 法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