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遺囑繼承 金先生自幼父母雙亡,由爺爺撫養長大。1999年金先生不顧爺爺的反對與離異后的蔣女士結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爺爺在向律師咨詢后辦理了遺囑公證,將包括房產在內的全部遺產指定由金先生個人繼承,并在遺囑中申明該房產不得作為金先生和蔣女士的夫妻共同
案例一、遺囑繼承
金先生自幼父母雙亡,由爺爺撫養長大。1999年金先生不顧爺爺的反對與離異后的蔣女士結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爺爺在向律師咨詢后辦理了遺囑公證,將包括房產在內的全部遺產指定由金先生個人繼承,并在遺囑中申明該房產不得作為金先生和蔣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將房產過戶到了自己的名下,繼承的其他錢物用于家庭開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蔣女士開始發生矛盾并逐漸升級,現雙方面臨離婚。
爭議焦點:蔣女士有權分割金先生繼承的房產嗎?
房產律師解答:
從金先生爺爺設立的公證遺囑的內容看,其已將遺產指定由金先生個人繼承,故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金先生繼承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特別提示:
假如金先生的爺爺去世時沒有設立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其爺爺的遺產。由于此時金先生繼承的房產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應作為其與蔣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設立了遺囑且明確表示遺產只歸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房產仍應視為其個人財產。
案例二、法定繼承
江英的父親去世多年。江英在母親的供養下讀完了中專,并與郭輝結了婚。婚后不久因郭輝交友太廣、時常夜不歸宿引發夫妻矛盾,倆人口角不斷。本來盼望獨生女兒有個好的歸屬的江英的母親對此憂心忡忡,在一天夜里因心臟病突發而去世。料理完母親的喪事后,江英堅決要與郭輝離婚。郭輝提出離婚可以,但江英繼承的其母親去世時遺留的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房產分割。
爭議焦點:郭輝的主張有依據嗎?
房產律師解答:
如果江英的母親在去世前未留有將房產指定為只歸江英本人所有的遺囑,則江英在其與郭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因此,此種情況下,郭輝的主張是有依據的。
特別提示:
在被繼承人沒有指定遺產只歸繼承人一方個人所有的情況下,繼承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房產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江英的母親在看到女兒、女婿婚姻存在危機、而本人身體又不好的情況下,應當及早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將房產指定為歸江英個人所有,這樣,才不至于出現江英繼承的房產又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