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和杜惠相戀一年后計劃在五一節前結婚。然而就在倆人準備辦理結婚登記的前幾天,王林的父母在外出時因遭遇車禍不幸雙雙遇難。作為獨子的王林繼承了包括兩套房產在內的父母的全部遺產。倆人的婚期也推遲到了次年的國慶節。后來倆人結婚后沒幾年,雙方便因種種原因決定
王林和杜惠相戀一年后計劃在五一節前結婚。然而就在倆人準備辦理結婚登記的前幾天,王林的父母在外出時因遭遇車禍不幸雙雙遇難。作為獨子的王林繼承了包括兩套房產在內的父母的全部遺產。倆人的婚期也推遲到了次年的國慶節。后來倆人結婚后沒幾年,雙方便因種種原因決定分手。杜惠認為倆人在登記結婚時已同居了近兩年的時間,故要求分得王林父母遺留下的一套房產,但王林拒不同意。
爭議焦點:王林繼承的遺產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王林是在其登記結婚前繼承的父母的房產,故該兩套房產屬于王林的個人婚前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雖然杜惠認為在王林的父母去世的時候倆人已經開始同居,但是,由于此時雙方并未領取結婚證,而且雙方在次年國慶節也是新領結婚證而不是補辦結婚證。因此,倆人的婚姻只能從次年國慶節起算,而不是從同居之日起算。所以,杜惠的主張是得不到支持的。
特別提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房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一個重要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從雙方結婚登記時起,至雙方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所經歷的期間。它包括雙方領取結婚證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間、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已向法院起訴但尚未判決離婚的期間、已判決離婚但判決尚未生效前的期間。但對于未領取結婚證而同居的期間,因為沒有法律確認的婚姻關系,因此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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