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人們對法律知識的欠缺,房產繼承糾紛不斷,本報“房產法律咨詢”欄目接到多起類似案例。本期刊登兩則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父親車禍遇難,繼母想分房
今年24歲的裘小姐因父親留下的一套房子煩惱不已。裘小姐15歲那年,父母感情不合離婚,母親改嫁到另外一個城市,裘小姐則跟著父親生活。3年后,裘小姐的父親再婚。當年,裘小姐高中畢業,她也不想在這個臨時組合的家里待下去,于是前往杭州打工。今年7月份,裘小姐的父親因車禍遇難。處理完父親的善后,裘小姐決定把父親留下的房子賣掉。賣房的信息還沒掛出去,裘小姐的繼母強烈反對,她認為這套房子她也有份,裘小姐不能單獨賣。“房子是我父母結婚后買的,我繼母又沒出一分錢,她怎么有份?”裘小姐說。
浙江乾盛律師事務所申鐵旗律師: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裘小姐所說的這套房子應該是她父親留下的遺產,裘小姐沒有權利單獨處理該套房屋。如果裘小姐的父親生前立下了遺囑,應該按遺囑來辦理房屋產權事宜,否則應是她和繼母平均分配;此外,如果裘小姐的父親還有父母的話,則也應該參與房產分配。
丈夫重病去世,公婆要分房
丈夫剛“走”沒多久,又跟公婆鬧起來,方女士這段時間很郁悶。方女士說,她和丈夫結婚10年,女兒今年9歲,兩人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子。這些年,丈夫一直生重病,把家里的積蓄花光。今年5月,丈夫病逝,房子是夫妻倆留下的唯一財產。“由于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我丈夫的,現在丈夫走了,我想把房產證的名字變更為我女兒的名字。”方女士說。但她的這一舉動遭到公婆反對,公婆擔心方女士日后帶著女兒改嫁,那房子的產權就說不清楚了。“我可以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嗎?怎樣變更才具有法律效應?”方女士說。
律師:盡管方女士所說的這套房子是夫妻倆婚后購買,且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可如今方女士的丈夫去世,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公公、婆婆、方女士以及女兒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因此方女士不能獨自處理這套房子,不能去單獨辦理產權變更。當然,如果方女士的丈夫生前立下遺囑,且遺囑具有合法性,可以依照遺囑相關內容來處置這套房子。如果方女士想變更產權,除非她公婆放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