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女兒要求家中保姆搬出,以排除其對房屋所有權的妨害。但法庭上,“保姆”竟辯稱自己與死者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是原告的繼母,故而拒絕搬出。是保姆,還是繼母?預備庭上雙方各執一詞,事實一時難辨。一件原本普通的排除妨害案件,竟然引出一段復雜的家庭關系。9月15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這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
康靜(化名)訴稱:十五年前,她父母聘請了一個保姆叫杜敏(化名),一直在她的家里料理家務至今,后杜敏將其子宋華(化名)也帶到她家居住。2009年1月27日,康靜的父親自殺身亡后,康靜曾與杜敏及其子協商讓二人搬出家中,但遭到二人無理拒絕,以致影響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居住權利。據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限期搬出康靜父親名下的房屋。
杜敏口頭答辯稱:她和原告的父親存在事實婚姻關系,雙方于1989年春節舉行了結婚儀式。并于1989年9月22日生有一子宋華,即本案的第二被告。杜敏認為,兒子宋華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本案訴爭房屋內,和康靜為同父異母的姐弟關系。同時,杜敏與康靜的父親結婚后,共同撫養康靜多年,已經形成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因此,二被告對于本案訴爭房屋享有居住權利,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遺產,遺產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上述繼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其中,該法所說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即夫妻關系的確立以取得結婚證為準。但同時《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又補充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同住一個屋檐下,究竟是保姆還是繼母?事實婚姻關系如何認定?被告母子又是否能夠對死者留下的房屋主張權利?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