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為了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家庭財產紛爭,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的人數日益增多。就拿靜安區公證處來說,以前,來辦理此類公證的多是中老年人,而近兩年,一些事業有成的年輕人也轉變觀念,開始提前考慮“身后事”。
在此類繼承權公證中,房產繼承公證所占比例尤為突出。由于房產往往是繼承財產中的大頭,對房產繼承產生的誤區也較多。為此,本專題指出了房產繼承公證中常見的幾個誤區,提醒市民該如何正確辦理此類繼承權公證。
誤區一>>>
承租的公有住房也能辦理繼承權公證
王先生母親的戶口與王先生弟弟、弟媳在一起,并共同居住在王先生母親所承租的公房內。近期,王先生母親打算趁目前身體還硬朗時立遺囑由王先生繼承該公房,但在去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卻被告知無法辦理。
【解析】
不擁有房屋產權——不能辦理繼承權公證
我國法律規定,遺囑中涉及到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生前所擁有的真正屬于其本人的財產。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并不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只享有居住權,房屋其實還是屬于國家的。所以,承租人并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所承租的房屋處分給子女繼承,除非立遺囑人已經根據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購買了公有住房,并取得了房屋產權。
另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所以,一旦王先生的母親過世,該公有住房可以由王先生的弟弟和弟媳繼續承租。
誤區二>>>
房屋共有人可以在另一共有人死亡后直接將房屋過戶在自己名下
李女士和父親去年購買了本市一套二手房,并辦理了貸款手續。預售合同上寫的是李女士和父親的名字。今年年初,李女士父親不幸因病去世了。最近開發商通知李女士去收樓。李女士想把產證直接辦到自己名下。但因父親生前未留有遺囑,不知該如何操作?
【解析】
共有人死亡———繼承權先公證后過戶
根據規定,無論死者生前有無訂立遺囑,必須通過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才能去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女士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程序,辦理繼承權公證后,持繼承權公證書會同開發商向房地產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房屋的權利人,交納相應稅費,領取房地產權證。
誤區三>>>
繼承取得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