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老先生共生有兩個子女,大女兒劉非和小女兒劉平。由于小女兒肢體有殘疾,沒有勞動能力,所以劉老和小女兒一直與大女兒生活在一起,并由大女兒照顧兩人的生活起居。隨著劉老的年紀越來越大,他考慮到長久以來生活上一直給大女兒增添了許多不便之處,于是在臨終前立了一份遺囑,將其名下的一處房產全部留給了大女兒,以作一定的補償。前不久,劉老因病去世,大女兒拿著遺囑去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卻沒有辦成,這又是為何呢?日前,記者就此問題走訪了南京市產權交易登記中心向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進行了了解。 根據繼承法規定,房產繼承一般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情形。
第一,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實際發生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繼承人死亡;
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遺產;
6、遺囑未予處分的遺產。此類情況,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或市級以上的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
第二,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才可具體適用遺囑繼承:
1、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遺囑;
2、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3、遺囑繼承人后于遺囑人死亡;
4、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相抵觸的。此類情況,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應持有效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
1、如遇到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2、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繼承法中指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遺囑繼承房產的,如祖父母將房產指定給孫子女繼承,因孫子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因此只能稱其為受遺贈人。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繼承人在取得繼承公證書后,便可持繼承權公證書、身份證件、房屋權屬證書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那么上文案例中當事人又為何未能順利辦成房產繼承手續呢?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道:根據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第1款規定:“立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在處理其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所以該遺囑屬部分無效,應按《繼承法》中有關規定,對遺囑中無效部分按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