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化和商品化改革的深入,我國老百姓擁有房產的比例在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老百姓也面臨房產繼承的問題。
一、房產管理部門對房產繼承的規定
房產管理部門規定,繼承人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不論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公證書。
二、老百姓的應對措施
房產管理部門的規定在事實上否定了未經公證的遺囑在房產管理部門的效力。也就是說,繼承人僅持遺囑,不能在房產管理部門順利完成房產過戶手續。對于辦理法定繼承的公證書和未經公證的遺囑繼承的公證書,公證機關的要求和程序基本是一樣的。其中,一個重要程序就是詢問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于房產繼承的態度。從理論上講,這一規定無可厚非,但卻給繼承人帶來很大的困擾。如繼承人在外地,他必須返回,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如不能找到被繼承人的檔案,公證處必須進行外調。一份繼承公證少則一個月,多則三五個月,甚至更長時間。
為盡快實現繼承人的利益,最好的辦法是被繼承人立一份公證遺囑。這樣,繼承人可以持公證遺囑直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三、房產管理部門的規定是否合適
房產管理部門要求法定繼承人持公證書辦理房產過戶。這樣,房產管理門將審核繼承人資格的問題交由公證機關解決,減輕了房產管理部門的壓力。同時,也加快了房產過戶的辦理速度。
但是,房產管理部門要求遺囑(未經公證)繼承人也辦理公證,明顯違背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如果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喪失效力。房產管理部門通過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否定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顯然屬于違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