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承接遺產繼承糾紛業(yè)務的廣東天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輝指出,立遺囑人往往容易忽略一些細節(jié),給遺囑的正確執(zhí)行帶來諸多的不便和麻煩。他舉例稱,遺囑應當寫明,立遺囑人是在頭腦清晰的情況下真實意思的表達,如果沒有此項會被看做無效。另外,對財產類別盡量細化清晰,如立遺囑人名下多少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等,分別指定誰繼承,“很多糾紛就出在遺囑里只籠統地說財產,財產的范圍很廣,存款算,股票算不算?房產怎么算?”
事實上,在涉及遺囑繼承的大量案例中,立遺囑人有兩種常見的“盲區(qū)”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
“最常見的誤區(qū)就是,立遺囑人把自己沒有權利處分的財產,如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列入了遺囑。”陳輝稱,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是雙方共同所有,不能由一方單獨處分,即便配偶已經去世,也應當先明確財產的占比才能支配立遺囑人名下的財產。“事實上,老百姓對一些法律常識不是很清楚,譬如說夫妻共有的房產,并不是說配偶去世了就歸另一方全權支配,這種情況下要先進行配偶一方的遺產繼承,將屬于其一方的財產析出,重新登記財產所有權,才能對自己個人部分進行分配。”
此外,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必須要給特定的人留下一定的財產份額,法律上叫特留份。舉一個極端的例子,配偶沒收入來源還有病沒有勞動能力,我們感情不好,我想把我的財產全部留給照顧我的保姆,這是不允許的。”陳輝稱,特留份具體多少是合理比例,目前法律還沒有清晰界定,而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矛盾時,有公證遺囑的應該以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陳輝強調,自書遺囑必須要有本人簽名,法律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而且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方便判斷遺囑的效力。
有審理了多起繼承案件的基層法官還特別提醒道,自書遺囑不能是圓珠筆、碳素筆書寫,需用鋼筆。如果訂立遺囑的時間比較長,還要多留幾個不同時期的筆體樣本,供鑒定時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