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的遺囑必須的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
(1)遺囑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說,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看到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后果一樣,在這里也把它歸類于遺囑無效。
(4)遺囑內容涉及到被處分過或無權處分的財產
(5)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
(6)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7)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8)立遺囑人表明對財產的處理辦法,但卻在去世前,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那么,其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任何財物,那么,這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
(9)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
二、處理原則
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第2步,即在確認為有效遺囑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一份遺囑或遺囑那一部分。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再簡化一下對于先后多份遺囑的具體處理原則: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