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可知,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遺囑人應當對自己去世之后的遺產予以交代,包括遺產的范圍、名稱、數量。只要是遺囑人合法的個人財產,不論是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還是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均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第三,遺囑人應當明確遺產的歸屬。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將自己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如繼承人不明確,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第四,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中明確繼承份額。指明各繼承人可繼承財產的具體財產名稱、份額或數量。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所分財產的具體份額或數目。如未寫明繼承份額,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即平均分配該遺產;遺囑中尚未處分的財產,該財產即為未處分的財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最后,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