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訂立遺囑而言,由于公民處分的是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法律充分給予了自由處分的權利,對于訂立遺囑并不要求遵守公平的原則。這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需要對方有接受的意思。對方是否同意不影響遺囑的成立和效力。
但是,“偏心”也有一定限度。法律為了保障最基本的公平,做出了規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份額的處分無效。對于繼承人是不是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則要根據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